2017-10-09 作者:科教处 来源:科教处 浏览量:
各科室:
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转发2017年度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事宜通知如下,请有意向申报者对照相关要求,于10月9日9时起登录系统进行申报,系统关网时间为10月27日17时。我院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17时前,逾期不再受理。其中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及市科技合作贡献奖通知见附件。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申报重点
2017年度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重点奖励实现技术突破的原创性成果、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攀升的应用性成果、基础研究中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科学发现以及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申报条件
1.市技术发明奖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类科技成果:申报项目应是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实施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社会公益等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取得了自主创新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等),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并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成功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苏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基础类研究成果:申报项目应是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其原创性科研成果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苏州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显著影响。
上述科技成果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应获得行政机关审批1年以上;标准类科技成果,应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正式颁布实施1年以上,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新的诊断、治疗、预防和康复等应用技术成果,必须经临床应用1年以上且证明安全有效,所提交的论文不少于2篇,且均已在国内核心专业期刊公开发表1年以上。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近年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公开发表的成果,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符合申报重点和条件。
2. 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及人员,必须在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无科技信用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
3.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拥有2件及以上直接支持该项目技术创新(即核心技术)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4.同一企业限报一项成果,已建有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可申报两项;同一人只能申报一个推荐项目。
5.申报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及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下列项目不予受理: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的资格及排序等存在争议的项目;
(2)成果实际应用未满一年的;
(3)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保密项目;
(4)同一单位同类项目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
(5)应用类项目的核心知识产权、基础类项目的代表性论文,必须是历年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未使用过的。重复使用的,将作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苏州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和附件。附件材料包括反映该成果创新性的知识产权证书、有关行业许可或资质证书、应用证明、论文、科技查新报告等。
应用类科技成果必须提供成果取得实际应用1年以上的确切证明材料,如生产应用证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技术转让协议等。
基础类研究成果提供的论文、论著须附上论文检索结论和主要他引论文引用页等证明。
(五)推荐要求
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项目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重点和条件;
2.申报书的填写及其提交的附件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资格及排序是否存在争议;
4.申报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均不超过9人。
其他:
联系方式:
申报系统:市科技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科,65241080
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申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65233149
我院科教处联系人:迟文烁:7096、李梦瑶:4325
科教处
2017.09.25